8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通知提到,取消海南省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免税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通知》(琼府﹝2019﹞40号)有关规定执行。
结合本地区实际需求,稳妥有序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继续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购适量存量商品住房房源用作公共租赁住房,谋划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适当放宽收购面积标准。
对商品住房去化期高的市县,在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被征迁居民安置的,鼓励优先采用“以购代建”方式安置,支持采用房票方式安置,鼓励收购商品房用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编辑者:wanglo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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