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
关闭
Y
禹州

禹州市民政局公布15起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禹事汇房产网 2026-10-08 15:57
16

禹州市民政局公布15起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持续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与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禹州市民政局切实履行登记管理机关职责,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从严抓实社会组织监管整治,依法查处一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进一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推动以案促治,现将查处的15起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禹州市古建筑艺术产业协会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古建筑艺术产业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2

禹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对禹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3

禹州市健身气功协会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健身气功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4

禹州市马拉松协会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马拉松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5

禹州市钧瓷产业文化协会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钧瓷产业文化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6

禹州市万寿钧台书院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万寿钧台书院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7

禹州市天宁刘德升书法研究院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天宁刘德升书法研究院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8

禹州市鸿畅镇童乐幼儿园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鸿畅镇童乐幼儿园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9

禹州市梁北镇启智幼儿园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梁北镇启智幼儿园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禹州市张得镇郑村幼儿园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张得镇郑村幼儿园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11

禹州市褚河镇颍南书院小学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褚河镇颍南书院小学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12

禹州市颍川办明德素质教育培训中心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颍川办明德素质教育培训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13

禹州市润田心理咨询中心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润田心理咨询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14

禹州市颍川街道办事处育新幼儿园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市颍川街道办事处育新幼儿园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15

禹州民生医院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禹州市民政局依法对禹州民生医院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


编辑者:wanglongwei

分享到: